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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王艾冰)“这一基准是药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药监部门拥有行政执法权,将这一权利细化后,就可以让这一权利在一定的尺度内公正有序的运行。”8月25日,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在药监系统来看,这一基准的出台应该走在了全国前列,也是药监系统近期比较关注的点,从程序和理念方面都值得借鉴,如果运行得当,应该会得到全国推行。
8月15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基准在法律法规的原则性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地方,根据地区特色和具体管理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做一些具体的指导和规定。因为药监系统拥有的行政执法权,有可能会让一些工作人员出现一些权力寻租的现象。”张勇解释,这一基准实施后,可以有效避免相似的案件,出现处罚不一致的问题,也能有效避免执法不公以及利益交换等违法乱纪的现象,便于在药监领域统一执法,避免类案不同罚,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在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公信力。
上述《基准》基本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全覆盖。《基准》主要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容免罚清单;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和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等七部分组成,共涉及4类行政执法种类133主项223子项,基本实现了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全覆盖。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药监人士透露,“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执法部门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的一个权限,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用,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比如,生产假药罚款十五到三十倍,相关立法的本意是情节轻的罚十五倍,情节重的罚三十倍。但对于如何判断情节轻重,又有不同看法。因此,制定一个裁量权基准是有意义的。”
“河北省这个做法是值得提倡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基于对案件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的把握做出的规定,不能变成在某一个地方执行国家法律打折的依据。”上述人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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